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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学本科专业认证标准(2024版)(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5-04-09 [来源]:

护理学本科专业认证标准(2024版)(试行)

(2023年7月修订)

一、概述

为全面贯彻落实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加强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0〕34号)中关于加快推进医药教育专业认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国际实质等效的院校医学教育认证制度等精神,深化高等学校本科护理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护理学人才培养质量,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国际实质等效的护理学专业认证标准、认证制度和认证体系,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估中心根据《护理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国际护理学本科教育的基本要求、国际护理教育发展的最新趋势和最新发展,借鉴国际护理学专业认证的新理念和认证标准,制定我国《护理学本科专业认证标准(2023版)(试行)》(以下简称认证标准)。

本认证标准以护理学本科教育为主要适用对象,也适用于中医药院校护理学专业和所有护理学院(系)开设的助产学本科专业的认证。护理学专业认证是通过对高等院校护理学专业进行一种公认的、标准化专业评估,帮助护理学专业明确教育教学改革方向,促进教育质量不断改进和持续提升,保证护理学人才培养质量。

高质量的护理教育是指护理学专业点所在院校(系)拥有明确的办学定位和办学宗旨,恰当的组织结构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拥有与办学定位、办学宗旨、办学理念和培养目标相一致的课程体系和教学模式、师资力量、教育资源、学生支持系统、学业评价体系等;可以确保学生获得丰富的学习机会、产出高水平成果,培养德才兼备、能够胜任护理工作的优秀护理人才。

护理学专业认证标准是评估被认证专业是否达到国标质量要求的标准体系,本标准由标准(standards)和指标(criteria)组成。标准用于衡量高质量护理教育已达成共识期望,本标准包括宗旨与结果、教育计划、学生成绩评定、学生、教师、教育资源以及管理与教育评价七个方面。

根据国标的要求,本标准考虑并认同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护理院校(系、专业)在办学定位、办学宗旨和人才培养目标方面的差异性,以及由此带来的教育计划、师资和资源等方面的差异,充分尊重护理学专业的自身定位、办学特色和依法自主办学的权利。国标中有基本标准和发展标准两个层次,其中基本标准是所有护理学专业必须达到的指标,以“必须”这一词语表示。发展标准是各院校依据自身定位和宗旨,开展的特色化和差异化建设,以鼓励护理学专业改革创新、持续改进和追求卓越,用“应当”这一词语表示。

标准1宗旨与结果

护理学院(系)的宗旨反映学院(系)的核心价值和理念以及与之相契合的学院(系)办学定位和目标,通过定期制订发展规划、合理自主配置教育教学资源、修订教育计划和实施方案、学科交叉融合等,实现既定的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建设目标(即结果)。

1.1宗旨及目标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依据社会对护理学专业的期望与区域发展的需要,明确办学宗旨及目标,包括办学定位、办学理念、培养目标等。

1.2宗旨及目标的确定

基本标准:

1.2.1护理学院(系)必须通过各利益方的认真讨论确定办学宗旨及目标,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所属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的批准,使全院(系)师生知晓。

【注释】

办学宗旨及目标可以包括本地区、本校的政策和特殊性问题。

利益方包括学校的领导、护理学院(系)的行政管理人员、教职人员、学生、用人单位以及政府主管部门或学校的主办者。

1.2.2护理学院(系)必须与社会及政府的相关卫生机构形成建设性的关系,获得各方面对护理人才培养的支持。

【注释】

相关卫生机构包括卫生保健服务部门、护理专业组织、健康促进组织、疾病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管理及协调机构等。

1.3发展规划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的进步和文化的繁荣,定期回顾与总结专业建设情况,分析社会和专业发展需求以及经费投入需求,修订学院和专业发展规划。

1.4资源配置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根据自身的发展要求,依法自主制订课程计划及实施方案,合理规划人员聘用和教育资源配置。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对护理学发展的促进作用,努力加强与校内各学科间的合作,获得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和自然科学学科的学术支持。

1.5学制和学位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明确规定基本学制4年,授予理学学士学位。根据“毕业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制定合适的培养目标、教育计划、实施方案和学业成绩评定体系,有明确的毕业和学位授予标准、考核方法和要求。

1.6教育结果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根据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制订实现既定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建设目标的质量标准、指标和评价方法。

标准2教育计划

护理学院(系)制订的教育计划应与办学定位、教育理念和培养目标相适应,能够支撑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目标的达成,注意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的协调,注重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调动教师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

2.1课程计划

基本标准:

2.1.1护理学院(系)必须依据医学模式的转变、卫生保健服务的需要和护理学科的发展,制订符合本学院(系)实际的课程计划。

2.1.2课程计划必须明确课程目标、课程设置模式及基本要求,制订课程计划需有教师、学生及相关领域专家的参与并得到其理解。

2.1.3课程计划必须体现重视基础、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和发展个性的原则。

2.1.4课程设置包括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实践教学体系。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比例可根据学校情况确定。实践教学体系必须包括实验教学、临床见习和临床实习。

2.1.5护理学院(系)必须依据国家医药卫生服务体系改革和护理学科的发展,不断进行课程改革,定期调整专业培养目标、教育计划、课程结构和教学内容,以适应社会不断变化和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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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标准:

2.1.6护理学院(系)应当积极开展课程改革研究,合理整合课程内容,实现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

2.1.7课程计划应当体现本学院(系)的特色或优势。

2.2主要课程

2.2.1公共基础课程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在课程计划中安排合理的公共基础课程,为学生学习护理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奠定基础。

【注释】

公共基础课程通常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计算机、外语、政治、哲学、法律、体育、军事理论等,以及包含这些内容的整合课程。

2.2.2医学基础课程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在课程计划中安排必要的医学基础课程,为学生学习护理学专业课程打下基础。

发展标准:

护理学院(系)应当积极开设旨在提高学生综合运用医学基础知识的创新性、整合性课程。

【注释】

医学基础课程包括人体解剖学、生理学、组织胚胎学、生物化学、医学免疫学、病原生物学、病理学(病理生理学和病理解剖学)、药理学、医学统计学/生物统计学等,以及包含这些内容的整合课程。

2.2.3护理学专业课程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在课程计划中安排护理学专业课程及相应的实验教学和临床实践教学。

发展标准:

护理学院(系)应当积极开设旨在提高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开展整体护理的整合性、创新性课程。

【注释】

护理学专业课程包括护理学基础、健康评估、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老年护理学、急危重症护理学、精神科护理学、社区护理学、护理研究等,以及包含这些内容的整合课程和临床见习。

2.2.4护理人文社会科学课程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在课程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护理人文社会科学课程,旨在培养学生关爱生命、尊重护理对象的职业精神和态度。

发展标准:

护理学院(系)应当积极开设旨在培养科学创新精神和能力的整合性、创新性课程,以适应护理学发展和现代卫生保健服务的需求。

【注释】

护理人文社会科学课程包括护理伦理学、护理心理学、护理管理学、护理教育学、人际沟通和礼仪等,以及包含这些内容的整合课程。

2.2.5护理学专业实践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在课程计划中制订实习计划和标准,使学生早期、持续接触临床;安排不少于40周的毕业实习,确保学生获得足够的护理学实践技能。

发展标准:

护理学院(系)应当积极开展实践教学改革研究,加强学生的创新能力教育,提高教学质量。

【注释】

实习科目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重症监护室、精神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护理学实践技能包括护理学基本技术和专科护理技术、常用诊疗技术的配合、健康评估技术、常见病与多发病的病情观察;运用护理程序实施整体护理、急危重症的抢救配合、常见慢性病的预防及康复护理等;具有批判性思维和临床决策与沟通能力、健康教育能力和护理对象管理能力等。

2.3教学方法

基本标准:

2.3.1护理学院(系)必须根据教学内容合理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包括教与学的方法,并不断改进教学方法。

2.3.2护理学院(系)必须重视教学方法的改革,积极开展以学生为中心、以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为目的的教学方法改革,关注人文关怀品质和沟通协作能力的养成,注重批判性、创新性思维和自我发展能力的培养。

发展标准:

2.3.3护理学院(系)应当积极开展教学方法改革研究,合理采用以问题为基础的教学、案例教学、小组教学等教学方法,开展探究性、研究性、自主性学习。

【注释】

教学方法包括讨论式、问题式、情境教学等启发式教学方法。进入专业课程教学阶段,鼓励采用小班、小组、床边等多种教学方式。

2.4科学方法教育

基本标准:

2.4.1护理学院(系)必须在教学期间实施科学方法的教育,注重学生科学思维和创新思维的养成,初步学会应用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2.4.2护理学院(系)必须将科学研究活动作为培养学生科研素养和创新创业思维的重要途径,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为学生创造参与科学研究的机会与条件。

2.4.3护理学院(系)必须在教育计划中安排适当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为学生开设学术活动、组织科研小组,开展第二课堂活动等,积极开展有利于培养学生科研素质和创新意识的活动。

2.4.4护理学院(系)必须通过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形式,使学生熟悉科学研究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注释】

毕业论文(设计)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个案报告、文献综述、科研论文等,但不论何种形式,均应体现培养学生在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宗旨。

发展标准:

2.4.5护理学院(系)应当提倡教师将科研活动、科研成果引入教学过程,通过科学研究培养师生的科学精神、科学思维、科学方法和科学道德。

2.4.6护理学院(系)应当设立学生科研启动基金,开展科研夏令营或冬令营活动,积极促进学生参与或承担相应的大学生科研项目,取得相应的科研成果。

2.5课程计划管理

基本标准:

2.5.1护理学院(系)必须有专门的职能机构负责课程计划管理,职能机构在院(系)领导下组织、制订和实施课程计划,并定期完成信息意见反馈、计划调整等具体工作。

2.5.2护理学院(系)的课程计划管理必须尊重相关领域专家、教师、学生和其他利益方代表的意见。

2.6与毕业后继续护理学教育的联系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考虑教育计划与毕业后继续护理学教育有效衔接,定期与毕业后教育机构、毕业生用人单位沟通,获得对教育计划的反馈意见,保证毕业生具备接受和获取继续护理学教育的能力。

【注释】

毕业后继续护理学教育是指本专业的规范化培训、岗位培训和护理学继续教育。

毕业后教育机构包括护理行业组织和医疗卫生管理部门。

标准3学生成绩评定

护理学院(系)须建立与教育理念和培养目标相一致,并且能够有效评价人才培养目标达成的学业评定体系和评定标准。

3.1学业成绩评定体系

基本标准:

3.1.1护理学院(系)必须建立全面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评定体系和评定标准。

3.1.2护理学院(系)必须对学业考核类型及成绩评定方法有明确的规定和说明,全面评价学生的知识、态度和技能。

发展标准:

3.1.3护理学院(系)应当积极开展评价方法的研究,探讨各种成绩评测方式的有机组合。

【注释】

评定体系包括形成性评定和终结性评定体系。形成性评定包括测验、观察记录、查阅实习手册等;终结性评定体系包括课程结束考试、毕业综合考试等。

3.2考试和学习的关系

基本标准:

3.2.1考试内容必须针对培养目标和课程的目的与要求,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3.2.2考试频次和方式的选择必须注意发挥考试对学生学习的导向作用,定期完善考核方法,注意采用综合考试的方法,以鼓励学生融会贯通地学习。

发展标准:

3.2.3护理学院(系)应当提倡制订多元化考核方案,鼓励学生个性发展;提倡学生自我评估,促进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形成。

3.2.4护理学院(系)应当鼓励运用标准化病人、标准案例、客观结构化考试等方式综合测评学生的专业能力和整体素质。

3.3考试分析和反馈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在所有考试完成后运用教育测量学的方法进行考试结果和试卷分析,要将分析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给相关学生、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并将其用于改进教与学。

【注释】

考试分析应包括考试的结果分析和试卷分析。

3.4考试管理

基本标准:

3.4.1护理学院(系)必须制定有关考试的具体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专门的组织,规定相应的人员负责,严格考风考纪管理。

3.4.2护理学院(系)必须对教师开展考试理论和方法的培训,提高命题的质量及考试的信度和效度。

标准4学生

护理学院(系)须根据国家招生计划、学院(系)的宗旨目标和定位、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护理人才的需求等制定和适时调整招生规模、制定完善的招生录取政策;建有保障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建设目标实现的学生政策和服务支持体系。

4.1招生政策

基本标准:

4.1.1护理学院(系)必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制定本院(系)招生的具体规定。

4.1.2护理学院(系)必须依据社会对护理人才的需求、教育资源、行政法规,合理确定并定期调整招生规模。

4.1.3护理学院(系)必须运用有效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包括院(系)简介、招生计划、专业设置、收费标准、奖学金、申诉机制等。

【注释】

高等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在国家招生计划调控下,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进行。

4.2新生录取

基本标准:

4.2.1护理学院(系)必须贯彻国家的招生政策。

4.2.2护理学院(系)必须在保证招生质量的前提下,注意学生群体的多样性,无歧视和偏见。

4.3学生支持与咨询

基本标准:

4.3.1护理学院(系)必须建立相应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向学生提供基本的支持服务。

4.3.2护理学院(系)必须向学生提供课程选修、成绩评定等咨询和指导服务,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学习、生活和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

4.3.3护理学院(系)必须在注重学生自我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加强学生的护理职业生涯规划与发展教育。

【注释】

学生服务包括医疗卫生、心理咨询、就业指导;执行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等助学制度等。

4.4学生代表

基本标准:

4.4.1护理学院(系)必须吸收和鼓励学生代表参与院(系)教学管理与监督、教学改革、课程计划的制订与评估,以及其他同学生有关的事务。

4.4.2护理学院(系)必须支持学生依法成立学生组织,明确主管部门,指导、鼓励学生开展有益身心发展的社团活动,并为之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场所。

【注释】

学生组织包括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方面的相关团体。

标准5教师

护理学院(系)须拥有足够数量的“双师型”高素质学院专职教师和临床专任教师,建有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临床实践和社会服务、学术交流和培训学习的制度和机制,确保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建设目标的达成。

5.1聘任政策

基本标准:

5.1.1护理学院(系)必须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配备与招生规模相适应的适当数量的专任教师及适当比例的兼职教师,专任教师比例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2/3,并必须根据招生规模和培养目标,定期调整教师数量和结构,保证教师队伍结构合理,满足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需要。

5.1.2护理学院(系)必须明确规定教师职责并严格履行。被聘任教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信念及与其职称等级相称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并能承担相应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任务。

5.1.3护理学院(系)必须定期对教师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检查。

发展标准:

5.1.4护理学院(系)应当制定相关政策,保证引进和聘任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5.1.5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比例应当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注释】

适当数量的教师指护理学院(系)配置的教师数量必须符合专业的办学规模和目标定位,满足教学、教学改革和专业功能定位的需要,生师比达

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教师队伍结构是指护理学专业教师年龄、学历、职称及学缘结构和专、兼职教师比例等。

兼职教师是指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和医疗及相关行业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护理学院(系)建立比较稳定的工作合同关系,在完成其本职工作外承担部分教学工作。

5.2教师政策和师资培养

基本标准:

5.2.1护理学院(系)必须有明确的教师政策并能有效执行,保证教师的合法权利,保证教师有效地履行职责。

5.2.2护理学院(系)必须保证教学、科研、服务职能的平衡,支持有价值的学术活动,确保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

5.2.3护理学院(系)必须建立教师直接参与教育计划制订和教育管理决策的机制。

5.2.4护理学院(系)必须制订教师队伍建设计划,保证教师的培养、考核和交流,积极为教师提供专业发展条件。

5.2.5护理学院(系)必须制定确保护理学专职教师不脱离临床实践的机制。

发展标准:

5.2.6护理学院(系)应当建立教师发展机制,能有效地提高教师的专业能力。

【注释】

服务职能包括卫生保健系统中的临床服务、社区服务、学生指导、行政管理及其他社会服务工作。

5.3教师科研

基本标准:

5.3.1护理学院(系)必须明确科学研究是高等学校的主要功能之一,设立相应的管理体系,制订积极的科研政策、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

5.3.2护理学院(系)必须为教师提供基本的科学研究条件,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提高教师创新和批判性思维,促进教学和科研相结合。

5.3.3护理学院(系)必须制定政策鼓励教师开展具有护理学专业特色、提高临床护理质量、促进护理学科发展的科学研究活动。

5.3.4护理学院(系)必须加强对护理学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及管理的研究,为教学改革与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5.3.5护理学院(系)要求教师必须具备与学术职称相对应的科学研究能力,参与或承担相应的科研项目,取得相应的科研成果。

【注释】

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包括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厅局级科研项目与成果、教学研究项目与成果以及其他横向课题与成果及国际合作与成果等。

标准6教育资源

护理学院(系)须拥有足够的、能够支撑和确保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建设目标的财务资源、基础设施、学习资源(图书信息资源、实验室和临床教学基地)、学生活动资源和专家智力资源等。

6.1教育预算与资源配置

基本标准:

6.1.1护理学院(系)必须有足够的经济支持,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渠道。随着护理教育的发展,应定期调整并相应增加教学经费投入,确保教学计划的完成。

6.1.2护理学院(系)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明确教育经费预算和资源配置的责任与权力,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注释】

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中教学经费及其所占学校当年会计决算的比例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教育经费预算视各护理学院(系)或区域的预算惯例而定,其年增长速度应至少不低于国家或当地财政增长的速度,以保证护理教育事业的发展。

6.2基础设施

基本标准:

6.2.1护理学院(系)必须配备足够的基础设施供师生教学活动使用,对基础设施定期进行更新和添加,确保教育计划的完成。

6.2.2护理学院(系)必须具有与招生规模和培养目标相适应、能满足护理学教学要求的实验室(包括基础护理、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科护理、儿科护理、手术室、急危重症护理等),并具有相应的实验器材设备和教学模型,保证护理学专业技能训练的落实。

6.2.3护理学院(系)必须根据学院的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定期调整和更新教学设施等教育资源。

发展标准:

6.2.4护理学院(系)应当根据专业和学科发展需要,建设具有本校护理学专业特色、符合创新能力培养要求且具有示范价值的教学实验室或者省级及以上实验教学示范基地。

【注释】

基础设施应包括各类教室及多媒体设备、小组讨论(学习)室、操作示教室、实验室和实验设备、临床技能模拟示教室、护理技能实训室及设备、教学考核设施、图书馆、信息技术设施、文体活动场所、学生食宿场所等。

6.3临床教学基地

基本标准:

6.3.1护理学院(系)必须有不少于1所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的直属附属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卫生中心或精神科作为稳定的教学基地。护理学专业在校学生数与学生实习使用的床位数比例应达到1:1。科室设置齐全,能够满足临床教学的需要。

6.3.2护理学院(系)必须建立稳定的临床教学基地管理体系与协调机制,确保临床教学质量。

6.3.3临床教学基地必须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临床教学的领导与管理工作,建立临床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档案,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发展标准:

6.3.4临床教学基地应当加强对基地的教学基础设施及护理技能实验室的建设,保证临床教学和实习计划的有效落实。

【注释】

临床教学基地按其与医学院的关系及所承担的任务,基本上可以分为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类。附属医院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分为直属附属医院与非直属附属医院。直属附属医院是学校机构的组成部分,学校对医院具有直接的行政与人事管理权限。其中教学医院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政府认可为医学院校教学医院的批件;学校和医院双方有书面协议;有能力、有责任承担包括部分临床护理理论课、见习和实习在内的全程临床教学任务;教学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有1届以上的毕业生证明该医院能够胜任临床教学工作。

6.4图书及信息服务

基本标准:

6.4.1护理学院(系)必须拥有并维护良好的图书馆和网络信息设施,制定和建立相应的政策与制度,使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能有效地用于教学,使师生能够便利地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进行自学、获得信息、开展护理服务和卫生保健工作。

6.4.2护理学院(系)必须具备满足护理学专业发展需要的专业中外文图书、期刊和网络信息资源,根据需要添置,以满足学生创新能力培养、教师教学改革和科研的需要。

6.5教育专家

基本标准:

6.5.1护理学院(系)必须有教育专家参与护理教育和教育改革的决策、教学计划制订等管理制度,并有效落实。

6.5.2护理学院(系)必须建立与教育专家联系的有效途径,能在师资培养和护理学教育中发挥教育专家的作用。

发展标准:

6.5.3护理学院(系)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结构合理、职责明确的教育专家队伍,保证教学质量。

【注释】

教育专家指来自本校、外校或国外,从事护理教育、医学教育、高等教育研究的专门人才,包括具有较丰富的护理学或相关学科教育研究经验的教师、管理学专家、教育学专家、心理学专家和社会学专家等。

6.6教育交流

基本标准:

6.6.1护理学院(系)必须提供适当途径和资源,促进教师和学生进行国内外交流。

发展标准:

6.6.2护理学院(系)应当与国内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建立合作及学分互认的机制,积极利用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促进护理学专业建设和发展。

【注释】

学分互认机制可通过院校之间课程认可来实现。

标准7管理与教育评价

护理学院(系)须有完善的领导班子和专职行政管理人员队伍,有效的教育评价、质量保障和质量监控体系与机制,以保障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建设目标的实现,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持续提升。

7.1行政管理

基本标准:

7.1.1护理学院(系)必须建立教育管理组织,承担实施教学计划、监控教学质量等职能。

7.1.2护理学院(系)必须明确各级领导在组织制订和实施教育计划、合理调配教育资源等方面的责权利。

7.1.3护理学院(系)必须建立结构合理的行政管理队伍,行政管理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岗位职责,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计划及其他教学活动的顺利实施。

7.1.4护理学院(系)必须建立科学的教学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7.1.5护理学院(系)必须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类似组织,审议教学计划、教学改革及科研等重要事项。

7.2教育评价机制

基本标准:

7.2.1护理学院(系)必须建立教育评价体系,使领导、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能够积极参与教育评价活动,形成有效的教育质量监控运行机制,确保课程计划的实施及各个教学环节的正常运行,并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7.2.2教育评价必须贯穿教学全过程和各环节,其重点是对教育计划、教育过程及教育效果的监测。

发展标准:

7.2.3护理学院(系)应当能够形成特色并具有示范价值的教育评价体系。

7.2.4教育评价体系必须与护理专业行业基本标准相衔接,并能够充分利用教育评价的信息持续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7.3教师和学生反馈

基本标准:

护理学院(系)必须确定相应机构或人员,系统地搜集和分析教师与学生的反馈意见,以获得有效的教学管理信息,为改进教学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7.4利益方的参与

基本标准:

7.4.1护理学院(系)的领导、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必须参与教育评价。

7.4.2教育评价必须有政府主管部门、毕业生、用人单位、毕业后教育机构的积极参与。

7.5毕业生质量

基本标准:

7.5.1护理学院(系)必须建立毕业生质量调查制度,从护理学专业毕业生的工作环境中搜集改进教育质量的反馈信息。

7.5.2护理学院(系)必须将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创新能力及职业道德素养等方面的评价信息,作为调整教育计划和改进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

发展标准:

7.5.3护理学院(系)应当定期开展毕业生质量的第三方调查。能够充分利用毕业生质量调查的信息持续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附录

二、高等中医药院校护理学专业补充标准

高等中医药院校护理学专业是指在全国各中医药院校开办的全日制护理学本科专业。其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包括国标中护理学专业基本要求和高等中医药院校护理学专业基本要求,因此,本标准根据国标中中医药院校护理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制定相关的认证标准与指标,以体现中医药院校的办学定位和护理学专业本科教育的办学特色,从而为社会培养中西医结合的护理人才。中医药院校护理学本科专业认证标准需与护理学专业认证标准融合使用。

1教育计划

中医护理课程体系包括中医学基础课程(即“中医学概论”)、中医护理基础课程(即“中医护理学基础”)、中医护理专业课程(即“中医临床护理学”)。中医护理相关课程教学的总学时不低于180学时,但不超过300学时。

1.1中医学基础课程

中医学基础课程知识模块包括中医基础、中医诊断、中药、方剂等内容。鼓励开设包括上述课程内容并具有创新性、整合性的“中医学概论”课程。

1.2中医护理学基础课程

中医护理学基础课程知识模块包括:中医护理的基本知识和中医护理的基本技术。鼓励开设包括上述课程内容并具有创新性、整合性的“中医护理学基础”课程。

1.3中医护理学专业课程

中医护理学专业课程知识模块包括中医内科护理学、中医外科护理学、中医妇科护理学、中医儿科护理学等内容。鼓励开设包括上述课程内容并具有创新性、整合性的“中医临床护理学”课程。

1.4中医护理学实践教学

中医护理学实践教学体系必须科学、完整、有序,并具有特色。中医学基础课程、中医护理学基础课程和中医护理学专业课程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实践教学安排;40周毕业实习中应安排不少于4周的中医特色科室实习,以确保学生有足够的中医护理技能实践机会。

2教师

护理学院(系)应具有一定数量、能满足中医护理相关课程教学需要、结构合理的“双师型”师资队伍。承担中医护理相关课程的教师一般应具有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或中医护理教育背景以及实践和教学经历。

护理学院(系)必须保证经费投入,支持教师开展中医护理学教学研究。

3教育资源

3.1基础设施

护理学院(系)必须具备能满足中医护理理论及实践教学要求的

教学用房、教学模型和实验设备仪器,并能保证经费投入,不断完善中医护理学实践教学条件。设有中医护理学相应的实验室,能充分利用学校中医学基础实验室、中医临床模拟技能实验室等公共基础设施,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以确保满足中医护理理论与实践教学的需要。

3.2临床基地

护理学院(系)必须有不少于1所三级中医医院或中西医结合医院或具有中医特色的综合性医院作为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并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的临床带教师资队伍。具有完善的临床教学基地管理体系及协调机制,有专职人员负责落实临床带教计划和带教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中医护理实践达到要求。

3.3图书及信息服务

护理学院(系)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中医学及中医护理相关图书、期刊、教材、影像资料。开展中医护理相关课程的网络教学。

4管理与教育评价

护理学院(系)下设中医护理学教研室,具有完善的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教研活动,分析总结阶段性教学工作情况,保障各项理论与实践教学任务的落实和中医护理学教育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