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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全讯5123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来源: 更新时间:2020-04-27 09:03:15 查看次数:

 

 

 

四海全讯5123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做好学院保密工作,保证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维护学院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全国保密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体党员、干部全体教职员工要不断增强保密意识,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自觉保守国家秘密

第三条:学院保密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促进学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利益,依法按程序确立,在一定时间内一定范围知悉的事项具体“绝密”、“机密”、“秘密”三等。“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机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五条:学院工作秘密内部事项关系学院工作全局,泄露会给学院工作带来损害或被动,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不公开或扩散的事项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分密级。

第六条:承载国家秘密和学院工作秘密内容的文件、光盘、图片和音像资料等均为秘密载体。

第二章  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

条:学院成立保密委员会负责对全院保密工作组织领导、协调、安排部署和督查指导。党委副书记任保密委员会主任,分管办公室院领导任保密委员会副主任,全面担负保密工作的领导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和附属医院分管办公室院领导为委员,具体负责本单位(部门)的保密工作保密委员会下设保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主任兼任主任,具体负责保密事务工作

第八条:学院保密工作实行“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涉密项目负责人对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各涉密人员对本职岗位的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在研究、部署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工作时,要同时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作出安排,做到业务工作开展和保密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应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并及时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保密工作。

第十条:全院各级领导干部应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各项保密制度,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及时了解保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坚持职责与义务对等原则。把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纳入各级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之中。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部门)、个人,学院应给予表扬对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职责,造成严重失泄密后果的,除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分别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涉密人员的管理

十二条:学院定期对党员、干部、全教职工进行保密法》《保密法实施条例》宣传教育,加强对保密及其实施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的学习宣传增强整体保密意识。

十三条:对涉及国家秘密、学院工作秘密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使其知悉自身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要求,增强其保密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十条:对工作范围涉及国家秘密、学院工作秘密的专(兼)职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有关保密法规、规章及文件精神的学习教育并签订保密工作责任书切实做好防范工作

十五条:工作范围涉及国家秘密工作人员出境院党委批准同意后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任何人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秘密载体外出,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十条:涉及学院工作秘密的党员、干部、职工,未经授权不得向关人员泄露若因泄露学院工作秘密学院造成损害或被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条:秘密载体由学院指定专人收件、保管,建立使用登记制度,禁止私人保存。

第十条:涉密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的规定,自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秘密载体的管理

二十条:国家秘密载体由学院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学院办公室的专门保密装置中存放;学院工作秘密载体由印制人员负责保管。若销毁比照第二十条办理。

二十一条:秘密载体非经原确定秘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任何人不得复制

二十二条:收发、传递、携带秘密载体外出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不得用挂号信、邮政快件传递秘密载体不得非法携运秘密载体出境。确因工作需要,需携带秘密载体出境的,涉及国家秘密载体的须事先向保密部门申办《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方能携运出境涉及学院工作秘密载体的,须事先向学院保密委员会申请批准同意

二十三条:秘密载体的传阅,执行传阅签字、登记制度,严格按限定范围传阅。传阅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即阅即还,不得私自带回家中,更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条: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到有关部门办理准印手续后,到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复制。

第二十条: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经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按照保密工作主管单位相关要求执行销毁学院工作秘密载体,经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由两人以上负责监销。监销人员应当保证销毁的秘密载体无法复原。

  通讯和办公自动化方面的保密

第二十条:不得在普通电话(包括有线、无线电话)中谈论国家秘密。不得用明码电报、普通传真机传送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不得使用未经中央密码主管机关批准的密码进行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通信。坚持密电密复,不得用明电回复密电。

二十八条:涉密计算机系统不得连接国际网不得使用U盘、硬盘等各类移动存储介质,可使用光盘;入国际网的计算机及其系统一律不得处理国家秘密学院工作秘密事务

  其他

二十九条:泄露秘密的范畴。

泄露国家秘密使国家秘密不应知悉者知悉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

泄露学院工作秘密:使学院工作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并因此给学院工作带来损害和被动的情况。

三十条:各部门结合学院实际确定本部门工作中需要保密的事项,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保密工作。

三十一条:各部门的内部保密制度保密措施由本部门自行拟定,保密范围由部门拟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执行。学院重大事项的保密范围、保密制度、保密措施由学院保密委员会决定。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学院保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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