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全讯5123“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院快速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教育部《关于规范高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政策法规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决策,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规合法。
2.坚持科学决策,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
3.坚持集体决策,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避免个人和少数人专断。
4.坚持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决定和学院党代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的重大方案和措施。
2.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反腐败工作和党的宣传思想政治与意识形态、民族宗教等重要工作。
3.学院的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4.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5.学院级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
6.学院组织机构、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的设置、调整及撤销。
7.学院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
8.学院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的调整。
9.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校内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10.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1.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审计。
12.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教学资源配置。
13.校级及以上表彰、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授予人员的推荐。
14.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5.其他重大决策事件。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院本部副科级(含副科)以上和附属医院副处(含副处)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1.院本部副科级(含副科)以上和附属医院副处(含副处)以上干部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2.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3.根据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审定或审议通过相应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名单。
4.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与推荐事宜。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1.列入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
2.列入省级财政支持的项目。
3.重大对外投资项目、重要院地、院企战略合作项目。
4.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5.学院基本建设规划、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包括重大基本建设项目、重大项目变更)和大型修缮工程。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1.学院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未列入年初预算的大额度资金的支出。
3.重大捐赠事宜。
4.重要项目的资金筹措、银行贷款事项。
5.其他大额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院党委在学院事业发展中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学院全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院党委会在全院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担当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根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学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学院成立的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属于咨询、研究、议事机构,做出的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动议要按议事规则分别提交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等决策机构审议决定。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并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选拔任用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会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院纪委的意见。
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事项,应事先进行政策咨询、专家论证、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议题应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审阅沟通后提交会议研究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讨论,应符合相关规定。
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由院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成员主持。讨论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形成决议。
院长办公会必须有行政领导班子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院长或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结果做出决定。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列席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按根据议题内容需要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讨论,应一题一议,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并对决策事项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明显或发现有情况尚不明晰的,应暂缓做出决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再决策。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讨论时,应由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如实记录会议的议题、与会人员的发言内容、讨论和表决结果及做出的决议并存档。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与会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需对决策内容进行调整时,应当按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落实和督办
第十五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对重大事项决策前进行综合评估,并在决策会上对评估情况进行报告。
第十六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若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制度,除涉密事项外,应按照党务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学院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年度工作总结、班子的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班子成员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领导班子成员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研究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且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四海全讯5123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海全讯5123“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甘医党发〔2017〕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