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保密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学院议事决策会议的保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保密责任人为与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有关的各类人员,具体包括:院党委委员,全体院领导,办公室正副主任、秘书,筹备、参加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保密责任人要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认真学习《保密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委有关保密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增强保密意识。
第四条 保密责任人定期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增强做好保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五条 完善保密会议及涉密议题的管理。
1.办公室秘书做好会议议题的收集和整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会议议题及内容。
2.对参会人员严格把关,会议列席人员由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分别审定。
3.会议期间,参会人员不得在会场接听手机,不拍照、不录音。
4.妥善管理会议材料,对明确要求留下的材料,办公室应及时进行收回、清点,涉密材料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处理。
5.对于人事议题、奖惩议题及其他涉密议题,以及会议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参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传播或泄露。
6.发现保密方面的隐患和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六条 严肃责任追究。
1.定期对会议保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2.对发现“跑风漏气”现象,以及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事故的,学院有关部门进行彻查,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