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定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定密,是指学院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的活动。所称法定定密责任人为学院院长,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所称指定定密责任人为学院党委书记,承担学院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可确定、变更和解除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
第三条 所称承办人为根据学院内部岗位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处理、办理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承办的国家秘密事项是否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及确定为何种密级,如何限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提出具体意见并提供相关依据,在形成的载体上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对已确定的国家秘密是否需要作出变更或解密提出意见建议并提供依据,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加盖国家秘密解密(变更)章。
第四条 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五条 学院保密委员会具体领导学院定密工作,依法开展定密,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提高定密管理水平。
第六条 如办理事项属国家秘密事项,密级应定为“秘密”、“机密”或“绝密”,如办理事项属内部事项,应定为“内部”。保密期限除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
第七条 定密需经指定或法定定密责任人在四海全讯5123发文稿上审核签字确认,办公室机要科完成定密并留存签发资料。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承办人应当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按照规定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国家秘密的标志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如“秘密★5年”。
第八条 需要解密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由承办人填写《四海全讯5123国家秘密解密审核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承办人保存,一份交办公室机要科存档。(二)指定定密责任人审核。(三)办公室机要科作书面记录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加盖国家秘密解密章,完成国家秘密解除工作。
附件:《四海全讯5123国家秘密解密审核表》
四海全讯5123国家秘密解密审核表
填表单位:
事项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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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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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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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 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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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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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 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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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 类型 |
¨原始定密 ¨派生定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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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 |
¨解密并公开 |
建议 解密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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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后内部使用 |
¨部分解密 |
依据和理由: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审核 决定 |
(定密责任人意见) 定密责任人(签名): 年 月 日 |
第二章 涉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涉密人员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三条 日常工作中产生、管理或者经常接触、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核心涉密岗位;日常工作中产生、管理或者经常接触、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重要涉密岗位;日常工作中产生、管理或者经常接触、知悉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一般涉密岗位。
第四条 保密委员会根据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的实际涉密情况综合界定其涉密等级。一般年均产生、管理或者接触、知悉9件以上机密、秘密级文件的设为重要涉密等级人员;3件以上9件以下的设为一般涉密等级人员;3件以下的设为保密工作人员。
第五条 学院对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涉密人员所在科室根据涉密人员实际工作岗位、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涉密等级的意见,经保密委员会审批后进行调整。
第六条 对重要涉密等级人员和一般涉密等级人员严格审查,并对审查情况记载备案。重点考评其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学习及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第七条 所有涉密人员上岗和离岗前,必须参加保密业务培训。上岗前需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离岗前必须进行保密教育,不断强化政治业务素质。在出国(境)及参加涉密外事活动前必须向保密委员会报备。
第八条 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应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设备、资料、物品及信息系统访问权限、场所出入权限。脱密期一般为:核心涉密人员3年;重要涉密人员2年;一般涉密人员1年。脱密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脱密期不得辞去公职,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出境。
第九条 涉密人员和保密工作人员负有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责任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应自觉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制度,接受保密工作部门组织的教育和监督。
第九条 保密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制度,对涉密人员进行日常保密教育和管理,对不宜继续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第三章 涉密载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USB存储设备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三条 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借阅秘密载体,须在办公室机要科登记。
第五条 向其他单位传递秘密载体,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不得通过非涉密网络传递。
第六条 收到秘密载体后,由负责承办的涉密人员或保密工作人员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部门知悉范围,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第七条 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不得录音、录像、拍照,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制的,须向指定定密责任人提交书面申请,经签字同意后由办公室机要科登记并按相关秘密载体复制管理规定办理。秘密载体复制件视同原件管理。
第八条 不得携带秘密载体离开学院,因工作确需携带外出的,须经法定或指定定密责任人审批同意。秘密载体由学院办公室机要科保存在保密设备中,专人负责,专人管理。承办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第九条 销毁秘密载体,由学院办公室机要科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学院及时、安全公开政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外公开信息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的活动。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公开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学院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提出意见。
第四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对信息公开主要内容确需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提请保密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不能确定政务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章 计算机及网络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学院计算机系统安全,防止计算机网络失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密计算机是指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包括涉密台式机和涉密笔记本。涉密计算机须有涉密标识,明确管理人员。
第三条 涉密计算机应当统一安装管理软件和杀毒软件,不得擅自卸载、修改涉密计算机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第四条 对放置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设备的场所,应加强安全管理措施,禁止非涉密人员接触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网络设备,防止涉密设备丢失。
第五条 涉密计算机不得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键盘、无线鼠标等无线外围设备,不得使用摄像头,不得接入互联网,不得与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对接。严禁携带涉密计算机外出。
第六条 对涉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进行维修,必须在单位内部进行,并由专人全程监督,严禁维修人员读取和复制涉密信息。确需送外维修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不被泄露。
第七条 互联网计算机严禁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或内部敏感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