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四海全讯5123第一届二次教代会暨工代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的教育改革和发展,根据我国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教育部《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甘肃省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甘肃医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推动学院办学水平整体提升。
第三条 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遵循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我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投资、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
(七)通过各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形成文件。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院教职工具有约束力,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学院颁布实施,执行过程中未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并通过之前不得变更。被否决的事项,如超过三分之一教职工代表认为需要复议的,可经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教代会审议。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凡与学院签订聘任(用)合同,具有聘任(用)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一)教职工代表选举工作在院党委领导下,以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遵纪守法、工作积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关心群众、顾全大局的同志为代表。
(二)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科研为主的原则,代表中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占60%以上,处级以上干部代表约占20%,正式代表构成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知识分子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女职工代表、青年教师代表、工人代表均占一定的比例。
(三)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四)教职工代表接受原选举部门教职工的监督。代表不履行义务,不能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原选举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部门的代表。
(五)选举教职工代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参加选举人数的半数以上时,选举结果方为有效。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三)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对教代会职权不落实的,有权向学院领导、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
(五)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不断提高参与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决定,依法行使职权,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六)接受相关培训以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根据教代会的议题,可请有关领导干部(含离退休老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不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教代会每五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召开一次,每次大会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征得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可以延期,但延期不能超过一年。
(二)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二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中,专任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代会闭会期间,如有急需解决的问题,可由执行委员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由学院工会提交研究确定,提前以书面形式征求教代会代表意见,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对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做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教职工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以系、部、行政等职能分组,选举产生代表分组召集人。
第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
(一)根据工作需要,经主席团研究,可以设立相应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如: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等。
(二)各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由代表担任,根据需要,可聘请非教代会代表中熟悉工作的专业人员参加有关工作委员会。
第十七条 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档案管理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形成规范性决议文本。有关文件资料管理齐全完整,档案规范,管理科学。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院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和提案的落实;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委汇报,与学院及时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大会经费
第十九条 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的活动经费,应列入学院财务预算,由学院行政支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12月27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工会委员会,修改权归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