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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全讯5123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来源: 更新时间:2020-12-28 10:29:38 查看次数:

 

 

甘肃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四海全讯5123第一届次教代会暨工代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的教育改革和发展,根据我国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教育部《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甘肃省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甘肃医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民主管理和监督,推动学办学水平整体提升。

第三条  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规章制度,遵循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五条  教代会在我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投资、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

(七)通过各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形成文件。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院教职工具有约束力,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学院颁布实施,执行过程中未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并通过之前不得变更。被否决的事项,如超过三分之一教职工代表认为需要复议的,可经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教代会审议。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凡与学院签订聘任(用)合同,具有聘任(用)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一)教职工代表选举工作在院党委领导下,以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遵纪守法、工作积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关心群众、顾全大局的同志为代表。

(二)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科研为主的原则,代表中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占60%以上,处级以上干部代表约占20%,正式代表构成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知识分子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女职工代表、青年教师代表、工人代表均占一定的比例。

(三)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四)教职工代表接受原选举部门教职工的监督。代表不履行义务,不能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原选举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部门的代表。

(五)选举教职工代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参加选举人数的半数以上时,选举结果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三)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对教代会职权不落实的,有权向学院领导、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

(五)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不断提高参与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决定,依法行使职权,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六)接受相关培训以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根据教代会的议题,可请有关领导干部(含离退休老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不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  教代会每五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召开一次,每次大会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征得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可以延期,但延期不能超过一年。

(二)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二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中,专任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代会闭会期间,如有急需解决的问题,可由执行委员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由学院工会提交研究确定,提前以书面形式征求教代会代表意见,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对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做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教职工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以系、部、行政等职能分,选举产生代表分组召集人

第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

(一)根据工作需要,经主席团研究,可以设立相应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如: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等

(二)各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由代表担任,根据需要,可聘请非教代会代表中熟悉工作的专业人员参加有关工作委员会。

第十七条  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档案管理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形成规范性决议文本。有关文件资料管理齐全完整,档案规范,管理科学。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院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和提案的落实;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汇报,与学院及时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大会经费

第十九条  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的活动经费,应列入学院财务预算,由学院行政支付。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12月27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院工会委员会,修改权归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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