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医发〔2017〕1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我校录取的新生,应该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户口、党团关系等),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积极缴纳各种费用。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我校学籍。复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如不符合报考专业招生条件者,由我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不论入学时间长短,一律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应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入学三个月内,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由本人申请,出具必要的证明,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做休学处理,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已病愈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之前两个月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前两天内,学生必须持学生证按时到所在院(系)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也可以申请享受其它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需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获得该门课程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各门课程最终成绩均应根据学生学习过程、平时考核成绩、期末考核成绩进行综合评定,所占比例根据学校统一规定执行。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评定,60分为及格;选修课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60分为及格。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上课出勤、课堂表现、作业、课程论文、测验、笔记抽查、实验/实践和期中考试等)、技能考核和期末终结性考核成绩三部分构成。具体实施参照《关于印发四海全讯5123必修课考核的规定》甘医教发〔2015〕15号文件。
第十条 实践教学如集中教学见习、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设计)等成绩,除评定成绩外,还应附简要评语或记录。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成绩要突出过程性,应以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进行综合评定,未取得学分者应补考或重修。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生应到指定医院检查,凭诊断证明,经所在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体育教研室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在教师指导下参加适宜的体育锻炼,减免体育课程部分考试项目。体育课程总评成绩按最低合格成绩记录。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按照《四海全讯5123学院考试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缓考者凭有关证明,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
第十四条 为了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对学生学习成绩采用学分绩点计算办法。必修课成绩计算学分绩点,选修课成绩不计算学分绩点。
(一)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之间的关系如下:
百分制 |
0~59 |
60~69 |
70~79 |
80~89 |
90~100 |
绩 点 |
0 |
1.0~1.9 |
2.0~2.9 |
3.0~3.9 |
4.0~5.0 |
五级制 |
不及格 |
及格 |
中等 |
良好 |
优秀 |
绩 点 |
0 |
1.5 |
2.5 |
3.5 |
4.5 |
(二)学分绩点的计算:
学分绩点 =所修课程学分×相应课程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以及毕业和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补考、重修重考和免考
第十五条 补考
1.凡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课程一律实行补考。
2.凡无故缺考、考试违纪者不得参加补考,该门课程参加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的毕业清考,并交纳清考费用。
3.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参加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的毕业清考,并交纳清考费用。
4.参加毕业清考的学生必须按规定办理所清考课程的登记和缴费手续,否则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十六条 缓考
1.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申请缓考:
(1)因病住院的学生、因病卧床不起的学生或因病确实无法参加考试的学生。
(2)因直系亲属逝世必须奔丧的学生。
(3)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其他突发事故致使学生无法参加考试的。
2.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缓考:
(1)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得办理缓考。
(2)因参加其他各类非学校组织的正规考试、就业面试等的缓考申请从严掌握,原则上不予批准。
(3)考试开始后,不再办理缓考手续。
(4)旷考不得作为缓考处理,旷考的课程直接参加补考。
3.缓考申请流程
学生个人出具书面缓考申请,写明班级、姓名、学号、申请课程、任课老师、申请原因并附相关有效证明,报班主任审核后,到院(系)填写《四海全讯5123学生缓考审批表》,报院(系)主任签注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批准后,由学生所在院(系)教学秘书通知任课教师。
申请缓考者凭有关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
第十七条 免修
1.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与上一学年教学大纲相同且成绩合格的课程。
2.学生免修课程应向所在院(系)申请,经所在院(系)签字确认,报教务处审核后执行。
第十八条 必修课重修次数暂规定不得超过两次(含两次),重修一次算一门次,通过重修或重考取得的课程成绩须在成绩单上注明“重修”或“重考”字样。
第十九条 重修课程的学生,应在重修的班级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个别辅导和自修重读的学生由相应课程教研室组织考核。
第二十条 重修课程的成绩以卷面成绩为准,学分计算同初读课程,其学分绩点按下列公式计算:

第二十一条 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不包括通过重修取得学分的课程),因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一次,成绩取两次修读的最高分登记。
第二十二条 对个别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可随参加补考的学生一起考试,成绩根据学生修读该课程时的学习过程、平时考核成绩及补考成绩进行综合评定,所占比例根据学校统一规定执行。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须重修重考,计算学分绩点时,缓考不计重修次数。
第二十三条 对旷考或考核作弊者,不允许参加补考,直接参加重修或毕业前补考。并对作弊者应视其作弊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实习前一学期所修课程不及格的学生,于实习期满返校后安排补考,补考不及格者须交纳相应的清考费可再参加毕业前的清考,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可于次年5月提交重考申请,交纳补考费后安排重考,考试及格后换发毕业证。
第二十五条 因转学、专业调整造成二次修读的课程,学生可在考核前两周提出免考申请,填写《四海全讯5123学生免考申请表》,经开课教研室主任和院(部)系负责人签字同意,报教务处审查通过后,可予以免考。
第五章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按照《四海全讯5123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甘医发〔2017〕60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经学生书面申请,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省内高校的,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在转专业及转学手续的办理期间中,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纪律,安心在原班学习,无故缺课者按旷课处理。
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且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以连续休学两个学年)。学期中间办理休学者,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二)一学期因故请假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三)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必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四)因创业需要休学的;
(五)因特殊原因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应当提交休学申请书,交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复批,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七条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复学资格,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凡申请复学的学生,应当持所在地社区或乡镇出具的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表现证明及原休学证明到校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因伤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还应当持医院对其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注册手续。
对休学期间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并予以开除学籍。休学学生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在学期中间复学。学生复学后编入下一个年级学习。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其它有关事宜:
(一)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均不得继续滞留学校,更不得随班听课或者参加考核。
(二)学校保留休学学生的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有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三)休学期间发生事故,由学生自行负责。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无对应专业学习时,可以选择相同学制的相近专业学习。在征得学生同意下,学校也可以指定学习专业。选定专业后,其课程与原专业课程差异较大时,应当重新修读所缺课程。
第七章 学业警示
第三十九条 学业警示的级别共分为学业提醒、学业预警、退学预警和退学四个级别。
第四十条 学业警示的标准,按照《四海全讯5123学生学业警示实施细则》(甘医发〔2017〕29号)文件执行。
第八章 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体育)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被学校取消复学资格者;
(三)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四)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九)一学期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考试不合格门数大于5门(包括5门)者,或入学以来经补考,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不合格课程累计达10门及以上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参加工作后的工龄与入学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放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学习证明(至少学满1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学习证书和退学决定。
(四)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档案、户口退回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五条 学校从德、智、体、美等方面对结束学业的学生作出全面鉴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经教务处批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相应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又未达到退学处理的标准,学校允许其延长不超过标准学制2年的学习期限。
第四十七条 学生修业期满(含延长学习期限),尚有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含毕业设计、论文)未达到毕业要求,但未达到退学标准,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毕业时,凡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包括实习成绩),不能发放毕业证,只发给结业证;在结业后3年内(不包括当年),补考成绩合格后,补发毕业证。
结业学生在结业后连续3年内,均可以向教务处申请补考未能及格的课程,补考方式、时间等由教务处确定。考试合格后,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补发毕业证。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3年内不申请、逾期不补考、补考不及格、毕业考试未通过,做永久性结业。
第四十八条 对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内容且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生,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一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位证书,具体按照《四海全讯5123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甘医发〔2017〕56号)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甘肃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四海全讯5123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甘医发〔2015〕1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