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医发〔2021〕118号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甘政发〔2007〕79号)和《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教〔2019〕6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资助标准及发放办法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审批,一档4300元/每生每学年、二档3300元/每生每学年、三档2300元/每生每学年。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由学院计划财务处按月发放至受资助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四条 名额分配
根据国家划拨给学院的资助名额,按照各院(系)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生人数占比进行分配。
第五条 评定程序
1.申请学生可在接到学院通知后填写《四海全讯5123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准备相关材料,按照程序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由班级评议小组结合学生在校表现及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民主评议,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在班级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院(系)审核;
2.各院(系)根据申请国家助学金条件,根据提交的相关资料,召开院(系)评审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确定符合条件的推荐学生名单,并在院(系)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各院(系)统一填写《四海全讯5123国家助学金初审学生名单汇总表》,并将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查;
3.学生工作部(处)对各院(系)上报的国家助学金推荐学生及相关材料统一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上报学院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审核;
4.学院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召开资助评审会议,对拟推荐学生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全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呈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
5.经院长办公会和院党委会对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资格审定后,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每学年申请、评审一次。
第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不予认定受资助情形
1.抽烟酗酒,生活铺张浪费者;
2.在校期间受到学院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3.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4.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者。
第九条 异议与申诉
学生对院(系)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院(系)评审小组提出申诉,院(系)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查明情况作出书面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院(系)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四海全讯5123学生工作部(处)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海全讯5123国家助学金申请及评定暂行办法》(甘医发〔2015〕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