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医发〔2021〕1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和我省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甘教资助〔2019〕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承担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资助的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在具体认定过程中,学院将参照学生困难因素,根据实际困难程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别进行分档认定。设立A档、B档和C档,其中A档为特别困难学生、B档为困难学生、C档为一般困难学生。凡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家庭经济能力不足以承担其在校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可申请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一)A档,特别困难学生认定参考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学生本人是孤儿、残疾、烈士子女、优抚家庭(户口本、相关证明材料及个人承诺书);
2.学生家庭或本人突然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损失重大,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者(相关证明材料及个人承诺书);
3.父母双残或长期患病,完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或极少有经济来源者(户口本、医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4.学生本人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数额较大,家庭无力承担者(医院证明、缴费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5.家庭基本没有经济来源,难以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者(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及个人承诺书)。
(二)B档,困难学生认定参考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父母均下岗(失业)或一方下岗(失业)、城乡低保家庭学生、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家庭供给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学生(户口本、低保证明等);
2.本年度因意外、突发事故、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生活困难者(户口本、医院等相关证明材料及个人承诺书);
3.家庭直系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者(户口本、医院证明、收费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4.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及个人承诺书);
5.由于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者(相关证明材料及个人承诺书)。
(三)C档,一般困难学生认定参考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家庭成员中无18~50岁的青壮年劳动力或父母年龄均超过60岁,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者(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及个人承诺书);
2.家庭成员中有三位或三位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户口本、学校证明、学生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且家庭经济困难者;
3.由于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支付部分学费及杂费者(相关证明材料及个人承诺书)。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不能认定其受助资格;已通过认定的学生取消其受助资格或降低受助标准。
(一)生活奢侈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生活消费品者;
(二)自费赴异地参观名胜古迹、在风景区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三)有抽烟、饮酒等不良嗜好者;
(四)在外租住或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者;
(五)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第四章 认定机构
第七条 学院设立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
第八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和监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落实和开展情况。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九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及时处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各院(系)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书记或主任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及时监督本院(系)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处理在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各班成立以班主任或辅导员为组长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要在全院(系)、全班范围内公示并报送本院(系)备案。班级评议认定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推荐及各种资助项目的评议。
第五章 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每年秋季开学注册报到后一个月内完成,认定程序如下:
第十二条 宣传告知
各院(系)、班级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公开认定程序和资助程序。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四海全讯512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四海全讯512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承诺书》,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提交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已被学院上学年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四海全讯512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四条 班级评议
各班级进行民主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高度负责的态度,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综合考量其在校期间的生活状况、日常消费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等实际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认定,并在本班级范围内予以公示,无异议后将本班级最终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名单及档次上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评审。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相互比困。
第十五条 各院(系)评审
院(系)认定工作组根据班级推荐意见,对推荐学生进行检查、摸底、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本院(系)系最终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予以审定,并建立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建档资格的审查,由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班主任、辅导员参与。
(二)审查内容:
1.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建档条件;
2.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三)审查方式:
1.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依据学生日常生活消费、使用物品档次等情况;
3.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相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走访。
第十七条 公示
(一)各院(系)对符合建档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汇总,由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推荐名单和相应档次;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推荐名单及相应档次必须在各级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各院(系)对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院系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家庭隐私;
(三)对公示有异议者,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做申诉处理;
(四)对公示无异议者,确定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名单,并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八条 异议与申诉
(一)班级评议公示后,对评议结果有异议者,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班主任提出申诉,由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有异议的学生重新复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院(系)审核公示后,对审核结果有异议者,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院(系)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提出申诉,由院(系)认定工作组对有异议的学生重新复核审查,并将复核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学生予以反馈。
第十九条 学院审定及建档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各院(系)审查通过的《四海全讯512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由学生工作部(处)提请学院资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审定,审定完成后返还各院(系),由各院(系)建档立存,并录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院(系)要加强对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海全讯512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甘医学发〔2019〕2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海全讯5123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