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全讯5123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1-06 11:42:56 查看次数:

甘医发〔202128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统称违纪)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结果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学生的处分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原则上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 学生违纪,应当根据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影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处分种类设置312个月的处分察看期限,其中警告为3个月,严重警告为6个月,记过为9个月,留校察看为12个月。

第八条 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逾期不办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并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离校。离校时,由学院相关部门出具学习证明。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 学生在处分察看期内的考察,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处分察看期从处分决定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察看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察看期。

第十条 在处分察看期的学生,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如下处理:

(一)察看期满且在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的,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应条款予以解除。

(二)在察看期内发生违纪行为,但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延长其察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三)在察看期内有违纪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四)在察看期有突出贡献或获得表彰奖励的,按照解除处分程序,可以提前终止察看期。

(五)已做出终止察看期决定,却发现该生在察看期内有应当受处分的违纪行为时,学院可撤销其终止察看期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受到违纪处理后,在处分尚未解除前取消参评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等资格;受违纪处分前所申报的各类奖励,自处分之日起尚未给予表彰的,取消表彰资格。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 违纪及处分

第十二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举行或参与非法游行、集会、示威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参与非法传销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在校内从事宗教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协同盗窃作案或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盗用他人证件和支付卡,冒领他人钱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利益不予返还或拾到他人财物经索要不还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购买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在校酗酒者,院系给予通报批评;酗酒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强拍性劝酒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酒后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故意破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肇事、打人、斗殴,作伪证,私藏公安管制器械,为打架提供器械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群殴,视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打人者:

1.动手打人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报复打人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策划或为首聚众打架、群殴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被邀参与打人或群殴,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偏袒、作伪证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为打架提供器械,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私藏、携带管制器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因打人或群殴造成的财物损失以及产生的医疗费用等,一律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严重违背公民道德规范者:

(一)有骚扰、侮辱异性等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收看淫秽书刊、录像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公共设施、侵犯通信权利等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者:

(一)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公寓违规使用明火或违规使用电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破坏公共设施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和私拆他人邮件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恶意骚扰、攻击或欺骗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碍学院管理人员依校规校纪履行职责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弄虚作假骗取奖助资金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泄露学院科技成果及技术机密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校园内从事经商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无故旷课1天以下的,进行批评教育;无故旷课1天以上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连续旷课14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擅自校外租房居住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不听劝阻在宿舍饲养宠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又确应给予处分的,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和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违纪行为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违纪行为调查:

(一)涉及违反思想品德和一般违纪行为的,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调查取证;

(二)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取证,学院相关部门协助;

(三)涉及违反学术道德有关规定的,由科研处、学生所在院系调查取证;

(四)涉及跨院系学生违纪行为事件,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第三十七条 处理违纪学生应当具备的材料

(一)主要证据:包括当事人的检查、陈述、申辩;证人证言、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和医疗费用支出票据等;

(二)综合报告:违纪学生为同一个院系的,由院系写出综合报告;跨院系的由各院系分别写出学生违纪调查材料,由学生工作部(处)写出综合报告。

第三十八条 处分的权限和时限

(一)对违纪学生处分的权限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均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对违纪学生处分的时限

各院系应当对学生违纪行为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并提出建议,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学院应当及时对违纪学生作出处理处分决定。

第三十九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

(一)违纪学生所在班级对违纪情况予以调查取证,形成详实的材料,并经被询问人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

(二)学生所在院系对学生违纪材料进行讨论研究,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形成被询问签字确认的书面谈话记录;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讨论研究,做出处理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并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统一由学院发文。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工作部(处)印制,内容包括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以及申诉途径和期限。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按《四海全讯5123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向学生工作部(处)或四海全讯5123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结果,由学生所在院系向学生家长予以告知。处分决定书在学院发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各院系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或代理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收的,可通过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满30日视为送达。

第五章 学生违纪处分的解除

第四十三条 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申请解除处分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学生本人对所犯错误认识到位、检讨深刻、态度端正,行为积极、表现良好;

2.在察看期内遵守学院校规校纪,违纪违规行为;

3.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突出。

(二)申请解除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者,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察看期内参加校园义务劳动或志愿服务30小时以上的;

2.参加各类科技、文化、体育、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竞赛或活动并获得表彰的。

(三)考察时间达到察看期时限一半及以上,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前解除处分。

1.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在助人为乐、抢险救灾、志愿服务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

2.为学院建设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为学院赢得荣誉,受到学院表彰奖励的;

3.参加各类竞赛活动,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

第四十四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查看期满后,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四海全讯5123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并附交现实表现材料;

(二)学生所在院系听取辅导员(班主任)对受处分学生思想、现实表现的汇报,审核学生解除处分材料,提出解除处分建议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复核后提出具体意见,上报分管院领导同意,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四)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院系送达至解除处分的学生本人。

第六章

第四十五条 在学院各类课程考试中有违纪和作弊行为的,按《四海全讯5123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甘医发〔2020274号)文件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四海全讯5123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甘医发〔2020211号)和《四海全讯5123学生处分解除实施细则》(甘医发〔201910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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