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医发〔2017〕1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对学生行政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四海全讯5123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类本专科学生,以及在校内就读的其他类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四海全讯5123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办公室。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监察处、保卫处、学生处、教务处、院(系)等部门负责人和一定比例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决定;
(四)协助办理因不服学校申诉复查决定,申诉人向甘肃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
(五)学校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同意学校的处分决定。如拒绝签收决定书,则采取当面宣布、邮寄、校内公告、媒体公告等方式之一予以通知通告,视为送达。
第八条 学生申诉的适用范围:
(一)被取消入学资格的;
(二)因违规、违纪而被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专业、通讯地址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下列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四)已经撤回申诉,无正当理由再申诉的。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申诉的具体情况,决定采取一般程序或者听证程序进行复查。决定采取一般程序复查,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立该项申诉的复查小组,并确定负责人,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
第十三条 申诉复查小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组成,成员一般为三至五人。
第十四条 申诉复查小组按照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一)提取原处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予以复查;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领导、经办人以及其它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核实和查证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
(五)综合复查情况,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申诉复查小组负责人的书面复查报告,讨论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并作出申诉复查结论。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学生申诉复查专题会议,应当有2/3以上委员到会,其作出的复查结论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报相关部门;
(二)原处理决定处理不当,作出改变原处分决定的建议,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照申诉人亲自在申诉书上填写的本人通讯地址邮寄;学校布告栏公告(公告期为60天)。
第十八条 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处理申诉人的原处理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十九条 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撤回申请后,可以停止对申诉人申诉的审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甘肃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二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五章 申诉听证会
第二十四条 根据申诉人的请求,或者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听证方式进行申诉复查的调查。
第二十五条 听证方式进行申诉复查的适用范围:
(一)申诉人受到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申诉;
(二)申诉人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违纪处理的;
(三)申诉人受到学校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委员中确定一名主持人,负责听证会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九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
第三十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个案;
(二)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者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三)作出处分或者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四)经过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一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或者盖章。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制作听证报告,并送交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对申诉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甘肃医学医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甘医发〔2015〕172号)同时作废。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