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中心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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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设备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2日 10:18 点击次数:[]

信息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海全讯5123信息中心对信息设备的采购、安装、验收、授权使用、更新、停用及报废等过程的管理,包括停用设备敏感信息的清除、设备迁移的控制,防止设备的丢失、损坏或被盗,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息中心的信息设备。

1、术语

第三条  信息设备:是指主机、网络设备、安全设备、存储设备、备份设备、输入/输出设备及各类软件等。

2、职责

第四条 信息中心是信息设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信息设备的购置计划制订、选型、安装、调配及管理维护。

具体职责:

1)负责检查数据资产的安全管理情况。

2)负责本文件的编制和管理;

3)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的采购、记录、变更、报废等;

4)负责备品备件的出入库管理;

5)负责对有形资产进行分类、分级和标记;

6)负责对备品备件进行分类;

7)在有形资产发生变更、报废或销毁时,负责检查资产中信息的处理情况。

8)负责检查台帐、信息系统中信息资产相关记录,并将记录情况纳入考核计划中。

第五条  信息中心负责和指导单位各部门计算机运行、维护和保养以及定期检查、管理工作,并做好故障及异常情况记录。

具体职责:

1)负责对学院数据资产的统计、分类分级和标记;

2)负责对备品备件的分级、标记和登记;

3)按资产的使用规则和限制,正确使用信息资产;

4)在有形资产和备品备件发生变更、报废或销毁时,负责检查并清除介质中敏感信息。

第三章 管理细则

1、信息设备的分类

第六条  服务器,包括小型机、PC服务器、磁盘存储设备等。指服务于管理信息系统内的所有服务器设备。

第七条  网络设备,包括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等。

第八条  桌面工作站及其打印机、辅助设备。

第九条  辅助设备,包括电源、UPS、电缆、光缆等传输线路及设备。

2、信息设备管理

第十条  各部门的信息设备,包括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软件、资料(以下统称为计算机设备)的购置,无论资金来源,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设计方案、选型配置和必要的论证后提出配置和购置意见和计划,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由采购部门统一负责采购。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不得私自改变配置、更换和借用现有运行设备。

第十二条  需要安装的计算机设备,使用部门应确定安装地点,对计算机设备进行定置管理和妥善保护,以降低来自环境威胁和危害的风险,以及非授权访问的机会。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进行计算机设备的接收、调试、运行管理,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付部门使用。

第十四条  凡未经申请、审核、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置计算机设备。

第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计算机设备台帐,台帐应记录主要技术参数:规格、数量、型号(版本号)、产品系列号、购置日期、附属配套设备情况、使用部门、负责人、历史记录等。

3、信息设备使用

第十六条  计算机设备使用部门应确定设备的使用负责人,确保按批准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范围使用。不得将设备用于未经批准的非业务目的,或用于未经授权的目的。

第十七条  经归口管理部门核准的人员,方可单独上机操作,严禁无关人员操作计算机设备,不得随意拆装计算机设备。

第十八条  计算机设备管理部门应识别计算机设备的使用要求和限制,并保证所有使用者了解和遵守设备的使用要求和的限制。

第十九条  进入各部门的计算机设备应严格保管,不准随意搬迁、损坏,如发现设备异常及时通知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不得擅自将设备、信息或软件带出工作场所。因工作需要的,应经使用部门领导批准,并清楚说明将设备带到场所外的责任人及时间限制,归还时应进行符合性检查并对带出场所外及返还的设备进行记录。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计算机旁使用强电磁场设备和进行有腐蚀气体和尘埃产生的一切作业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专用UPS电源上使用与计算机工作无关的用电设备。

4、信息设备维护

第二十三条  计算机设备的维护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维护制度/规程,并按相应的维护制度/规程进行设备的检查、维护、清洁并作好必要的运行和保养记录。

第二十四条  非计算机专业维护人员、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打开计算机设备的机箱,任意插拔各种接口及更换零部件。

第二十五条  设备故障需外委维修时,应拆除存储介质再送修,如存储介质损坏应送有资质的单位定点维修。

第二十六条  计算机设备大修或升级,应按年度大修计划及时报送归口管理部门,经汇总和初审后,交设备大修管理部门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和实施大修或升级。

第二十七条  计算机设备的停用或报废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设备处置记录表》报相关部门审核。

第二十八条  计算机设备实施大修、升级、停用或报废前由使用部门和个人对包含储存媒体的设备的所有项目进行检查和数据备份,由设备责任人统一清除存储介质内的软件、数据等信息,确保在处置之前所有敏感数据和许可软件都被清除或者覆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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