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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4-04-17 [来源]:新闻中心 [浏览次数]:

01我国的语言文字工作方针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继续推动文字改革工作,使语言文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02 我国的语言文字政策

(一)基本政策

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国家大力推广、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努力构建和谐语言生活。

(二)一般政策

国家保障公民的语言权利,为公民学习、使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国家保障少数民族语文的使用与发展;重视并保护弱势语言和弱势群体的语言;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国家推广普通话不是为了消灭方言,方言在一定领域和特定地区将长期存在;国家重视提升国民语文素质;国家重视语言资源保护。

03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第二款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第三款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第四款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第五款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三条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第十八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第十九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二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04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相关文件摘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30号)

编辑:王丽辉

初审:陈  斌

终审:韩小林